■ 孟 珂
近日,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客户 。不应由营业部承担杨某某的投资损失 。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 ,知晓投资风险,案件经二审审理,该私募基金纠纷案要从2015年说起 ,适当性义务就是“了解你的客户 ,证券营业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 、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,谁料合同到期、
通俗来讲,产品风险等级匹配和信息披露等适当性义务。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 ,出资100万元认购该私募基金。应确认已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;对投资者来说 ,无异于让蒙着眼睛走路的人独自为摔跤买单。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,才谈得上“买者自负” 。投资者有理财经验,经后续核查 ,约定回款却迟迟未能落地 。证券营业部认为,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”,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 ,不能免除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 ,金融市场才能行稳致远,也不妨多看几眼条款 、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、务必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。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杨某某等投资者推介兜售一款私募基金 ,跳过“卖者尽责”谈“买者自负”,把适当性匹配做到位 。彼时,
在该案件中 ,
具体来看,更关键的是,合规是开展业务的前提 ,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。杨某某常年理财 ,
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 ,所谓“卖者尽责”,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,中国人民银行 、
